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民二終字第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X號招商銀行大廈第X層。
法定代表人:段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拉薩道X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中心主任。
原審被告: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津世紀大道營業部。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區世紀大道X號農業銀行大廈三層。
原審被告:中國旅游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天津證券交易營業部。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區世紀大道X號農業銀行大廈三層。
負責人:徐某某,該營業部主任。
原審被告:中國旅游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X街X號。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證券)為與被上訴人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原審被告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津世紀大道營業部(以下簡稱世紀營業部)、中國旅游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天津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中旅營業部)、中國旅游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旅信托)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四初字第7-X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慶寶擔任審判長天津 公積金管理中心,代理審判員賈緯、沙玲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袁紅霞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2004年7月2日,住房公積金在中旅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賬號為(略)。當月8日,住房公積金委托中旅營業部以7420萬元人民幣購入代碼為(略),面值為(略)元的國債。2005年7月,住房公積金無法進入資金賬戶,經與中旅營業部交涉,對賬單顯示住房公積金購買的上述國債已被挪用。
2002年初,世紀證券開始整體收購中旅信托證券類資產,同年5月1日起世紀證券行使經營權和管理權。2003年9月29日,中旅信托與世紀證券簽訂協議,中旅信托所屬的全部證券資產轉讓給世紀證券。2005年7月28日,中旅營業部向住房公積金出具說明,其原總部為中旅信托,自2002年7月原中旅信托的6家營業部的證券資產開始被世紀證券實質性的接管,現中旅營業部隸屬于世紀證券。世紀證券在其宣傳網頁上宣傳世紀營業部為協議受讓中旅營業部的基礎上成立。2005年8月9日,世紀證券向住房公積金出具說明承認欠住房公積金委托國債資金7420萬元,商議以相關房產抵償債務。中旅營業部已變更為世紀營業部。
2005年7月28日,住房公積金以侵權糾紛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世紀營業部、世紀證券、中旅營業部、中旅信托返還住房公積金購買的代碼為(略)的04國債(5)或賠償相應的損失。一審答辯期間,世紀證券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住房公積金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因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天津市為侵權行為地,本案被告世紀營業部及被告中旅營業部住所地均在天津市,因此其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該院裁定駁回了世紀證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世紀證券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四初字第7—X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屬于委托理財引起的糾紛,上訴人并不存在侵權的事實,一審法院以“侵權行為地”為標準來認定管轄法院不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只能依據“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為廣東省深圳市,因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當將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住房公積金答辯稱:住房公積金與世紀證券不存在合同關系,世紀證券及其他被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國債屬于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本案有四個被告,其中兩被告世紀營業部和中旅營業部在天津,挪用本案國債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天津,住房公積金有權選擇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便本案如上訴人所稱是合同糾紛,因世紀營業部和中旅營業部在天津,合同履行地也在天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轄權。因此,無論是侵權糾紛還是合同糾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都具有管轄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本院認為: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投資,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對客戶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不僅負有合同約定的妥善保管義務,而且負有法定妥善保管義務。當客戶賬戶內證券或資金被證券營業部挪用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客戶有權選擇違約或侵權訴由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住房公積金因在中旅營業部資金賬戶內的國債被挪用天津 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侵權為由對中旅營業部等相關被告向中旅營業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世紀證券上訴稱本案屬于委托理財引起的糾紛,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關于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吳慶寶
代理審判員賈緯
代理審判員沙玲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袁紅霞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當事人本人申請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
tag標簽:
責任編輯:天津房價免責聲明:凡注明“來源:天津松鼠找房網-美麗屋”的所有文字圖片等資料,版權均屬天津松鼠找房網-美麗屋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已經授權使用的轉載需注明出處。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文章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文章轉載自網絡,不構成投資建議,也不代表天津松鼠找房網-美麗屋贊同其觀點,如需修改或者刪除,請聯系本站。文中所涉面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建筑面積。